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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施行 患者家属将不再任"护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5-12 点击:

  5月12日是国际护士节,我国第一部关于护士和护理工作的法规《护士条例》5月12日正式施行。据天津市卫生局有关人士介绍,这部条例在保障护士权益的同时,也规定了护士必须承担的义务,一旦出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泄露患者隐私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失去护士资格。该条例规定医院配备护士必须保证数量满足患者需求,这将使“护士该做的护理由患者家属代劳或患者自掏腰包请护工”现象渐成历史。

  不允许出现“临时护士”

     医院为节省资金聘请临时护士甚至聘请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做护士的行为被严令禁止。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一规定在保障护士合法权益的同时,对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高悬“禁入牌”。

     十张病床至少配备四名护士

     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自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据了解,卫生部要求三级医院临床一线病房护士的配备必须达到床位与护士比1∶0.4的标准要求,有条件的医院要争取达到1:0.6。也就是说,在三年内,本市大医院临床一线病房需达到每十张病床至少配备四名护士的标准,护士配备不足带来的患者家属陪伴护理现象将渐行渐远。

     贻误患者病情严厉处罚

     条例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护士一旦出现失职行为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条例要求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护士一旦出现泄露患者隐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受到吊销护士执业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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