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保监会再次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早在去年8月,保监会曾就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过意见,而本次的征求意见稿正是根据此前的征求意见修改而成。
“修改稿与原稿相比没有多大的区别,不过在一些细节上作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国泰君安分析师彭玉龙告诉记者。记者看到,与第一次相比,此次的征求意见稿有几处重要变动。
《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禁止投资人为其他机构和个人代持保险公司股权。“这一条非常重要,可以防止一股独霸的情况出现,避免公司内部的垄断。”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教授王绪谨告诉记者。
在对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人的规定中,《办法》征求意见稿则要求,已获准在中国保险市场上投资的境外金融机构不得投资参股同类保险公司。王绪谨指出,这一点对于防止外资操控中国的保险市场,保证中国保险市场的稳定有很大的意义。
最值得关注的是,曾在第一次的征求意见稿中被列作另行规定的“保险公司向公众募集股本及已上市保险公司流通股的变更”在此次的“第二版”中,被详细列明在有关股权变更的条款中。
《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增发的,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的监管意见函。这一点无疑是保护股东利益的重要举措。今后,保监会将在对保险公司上市及上市后的监管上发挥重要的作用,保监会与证监会的联手掌控会使上市保险公司的行为更为合规、合理、合法。
《办法》中还提到,投资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保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
对此,王绪谨指出,5%的股权不是一个小比例,无论对于上市的保险公司本身还是对于股市都会产生影响,这同样也是防止公司被持股人控制,保证公司稳定发展的有力监管。 |